将外国绘本“改头换面”出版侵权吗?

2024-12-01 21:18 任逍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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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外国绘本“改头换面”出版侵权吗?

绘本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吗?

把外国的一个畅销绘本翻译成中文并稍加改编,在国内出版发行,侵犯著作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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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021)京73民终938


【基本案情】

莫某系知名的外国畅销书作家和插画家,多次荣获重要奖项。2007年至2016年,莫某创作了某系列绘本,其中包含涉案权利图书。该系列绘本通过独特的绘画布局和对话设计讲述故事。2009年,包括涉案权利图书在内的莫某系列作品在中国翻译出版并广受好评。201511月,艺术公司和某出版社出版发行了某系列图书,其中三册被诉侵权图书与权利作品相比,在美术构图、布局、故事情节、对话设计等方面均实质性相似,仅是把角色形象替换了,甚至有媒体称可以把被诉侵权图书直接“当作”权利作品的中文译本。莫某认为艺术公司和某出版社上述行为严重侵犯其署名权、复制权、改编权和翻译权;电商公司销售侵权作品,与艺术公司和某出版社构成共同侵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艺术公司、某出版社停止出版发行某系列图书中三册侵权图书在某网站童书馆首页连续五日公开刊登声明向莫某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赔偿莫某经济损失200000元和合理支出1765.6元。

某出版社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同意一审法院裁判意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裁判要旨】

莫某主张权利的绘本图书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应当受到我国法律保护。莫某提供的在外国出版的涉案权利图书,以及在中国出版的中文译本,均署名文字和插图著作权归属于莫某,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院认定莫某系涉案权利图书的作者,其对涉案权利图书享有的著作权应当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本案中,被诉侵权图书与涉案权利图书相比,在美术构图、布局、故事情节、对话设计等方面均实质性相似,仅将英文翻译为中文,侵犯莫某就权利作品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改编权、翻译权。被诉侵权图书由艺术公司编绘,其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某出版社作为专业的图书出版者,虽与艺术公司签有《图书出版合同》,但其显然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对侵权图书的出版发行存在过错,与艺术公司共同侵犯了莫某的著作权,对此应当与艺术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任律师温馨提示】

实践中,“接触+实质性相似”即可认定构成著作权侵权。其中的“接触”并不要求权利人证明被诉侵权人实际接触到权利作品这种举证在实际操作上是无法实现的,试想,如果你是权利图书的作者,你怎么证明抄袭者接触过你的图书呢?),仅要求权利人证明被诉侵权人有可能接触到权利作品。在本案中,包括涉案权利图书在内的莫某系列作品在中国翻译出版,从而很容易证明被诉侵权方有“接触”的可能性。

那么这也引出了两个问题:

一、假如莫某的涉案权利图书从未翻译成中文在我国出版,那么被诉侵权方有“接触”的可能性吗?

二、假如莫某的涉案权利图书在任何国家都从未出版过,也从未在网络上公开发表过,那么被诉侵权方是不是一定不具有“接触”的可能性?

对于第一个问题,任律师的回答是“是”,网络技术的发展大大提高了信息流通的效率,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人们获取信息的成本,翻译软件也使得人们获取外语所承载信息的能力大大增强。近年来,网络上一搜索,即可知道国外的畅销书有哪些,即使国外畅销书没有在我国翻译出版,借助翻译软件,很容易就能知道书的内容。在莫某及其涉案权利图书在国外具有知名度的情况下,即使未以任何语言形式在国内出版发行,国内同行业的从业者也是有“接触”的可能性的

对于第二个问题,任律师的回答是“否”,即使作品从未出版过,也从未公开发表过,也不排除存在被诉侵权方私下接触过作品的可能,例如,存在着一个与权利人和被诉侵权人均能取得联系的第三人,权利人把作品给第三人,第三人未经权利人允许,把作品给了被诉侵权人。权利人把作品给第三人可能是基于朋友关系,也可能是权利人向第三人投稿,等等。相比于作品出版和公开发表过的情况,这种情况对权利人的取证能力和证据组织能力要求比较高。如果权利人能够搭建完整的证据链条,使得法官心证被诉侵权人确实是看过权利人作品的,那么仍然可能取得胜诉。

这个案件还引出另外一个问题:任何国家的作者创作的作品都能受到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吗?这个问题较为复杂,任律师将在其他文章中专门予以解答。